三早”是指早发现、早配戴助听器、早训练“。
在人类的生长发育过程中:
①、3岁以前使儿童大脑发育最快的时期,也是学习语言最关键时期;
②、7岁——12岁时可塑期。如在上述时期发生耳聋则严重影响儿童的听觉、言语发育,同时也影响其他方面的发展。
如能及时地发现耳聋,明确诊断,尽早地配戴合适的助听器,使聋儿在父母的环抱中就接受各种声音、语言刺激,得到科学的康复训练,聋儿的各方面发展就会接近正常儿童,康复的质量就会显著提高。因此,尽早发现耳聋,尽快佩戴适合的助听器,尽早开展康复训练,成为聋儿康复中提高康复效果的一条重要原则,即早期干预原则。
自17世纪80年代,美国的达尔加农(Dalgarno)提出协助家庭克服外中内耳发生病变引起的听力损失儿童的早期发展问题至今,世界范围内的以听力语言康复为主线的聋儿早期康复教育问题,已从医学模式向社会生态学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流变,并且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当代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等各方面潮流的影响。尤其是现代医学诊断技术、助听技术和神经认知心理学、心理语言学等诸学科的发展,更为聋儿听力语言康复的及早实施提供前提条件和技术保障。
十九世纪60年代以来,聋儿的听力语言康复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得以普及,并且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美国一项“父母-婴儿”方案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对父母和婴儿同时进行训练的状况下,保证了该方案的28名3岁前聋儿在家中也能继续学习,他们的语言能力在追踪中随年龄增长而有增加的趋势。近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诸多康复成功的案例也再次证明,对聋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越早越好。
聋儿听力语言康复及早的价值有两点:
其一,在发展的关键期内为聋儿全面康复和发展建立基础,容易取得事半功倍的康复效果;
其二,利于充分挖掘、利用聋儿个体残余听力和语言获得的可能性。
事实上,聋儿听力语言康复教育的本质是对听力损伤的学前儿童进行特殊的早期教育,这一性质决定了受到来自特殊教育、幼儿教育和早期干预这三种领域观念的综合影响。作为这种影响的受体——聋儿及其家庭自然便会成为由此导致的受益主体。“三早”原则、措施的全面贯彻和实施,将会对聋儿及其家庭产生直接的、间接的两个层面的效益。
(1)直接效益
实施听力语言康复早期干预的直接效益是指对聋儿个体成长的意义。
其一,在聋儿发展关键期内进行基于听力语言康复为主线的早期康复教育,可以充分挖掘聋儿的残余听力,并利用大脑言语中枢尚未完全定势的条件,减轻聋儿的残障程度,巩固或重建聋儿的听觉概念系统,形成从听觉途径接受信息、利用信息和习得语言的能力。这里最重要的是必须及早,在他们的残余听力和发音器官久置不用终致萎缩之前进行康复训练。否则错过时机,康复效果往往事倍功半。
其二,聋儿的早期干预也是对聋儿进行的早期教育。在他们发展的关键期内,给予各种有序的、良好的刺激,使得聋儿个体在获得听力语言康复的同时,也获得了认知、社会性、个性情感、艺术表现和运动技能等各方面的全方位发展。研究表明,聋儿的听力语言能力与其他方面的发展是互为支柱、相辅相成的。早期康复教育将为聋儿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缩减与同龄正常儿童的身心发展差距,使他们充满发展的自信,而不再是受人怜悯的残疾者,成为能够自食其力即将为社会做出创造和贡献的真正的人。
其三,听力语言早期教育将为聋儿创设和提供与人交往的机会和权利,促使他们早日“回归主流”。孤独寂寞隔绝于正常儿童与成人世界的聋儿,也将有自己的同伴、活动、游戏、学习听与说的机会和与别人分享交往快乐的权利,这将更加有利于聋儿面对一个正常人的世界,有利于他们及早掌握交往与思维的工具。
(2)间接效益
实施听力语言康复早期干预的间接效益是指对聋儿家庭的意义。
第一,对聋儿实施早期干预有助于聋儿父母正视自己孩子的残障问题,充分调动他们先天的爱心和勇气,在众多的专家和家长的帮助下,正确教育自己的孩子,摆脱恐慌和被动的羁绊,成为命运的强者和聋儿康复的一股不可阻挡的力量。
第二,聋儿早期康复教育有助于家长减轻精神压力和物质负担,为聋儿的成长提供更好的家庭条件。由于聋儿的存在,父母往往因为求医求药或需照管孩子而影响工作、影响收入,家庭生活水平无形中降低了,自感社会地位也发生了变化。聋儿康复组织或机构的设立,以及对聋儿的听力语言康复教育,使家长们看到了希望,聋儿们有所管又有所教,家长从照管孩子事务中获得解脱,不仅可以正常工作又能获得正常收入,自我感觉像“正常人”了,无论是在精神还是物质上都是一种重负后的释放。聋儿家长可以对孩子有更多的物质投资和教育关注,这无疑将对聋儿的康复与发展形成良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