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我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以下简称“基地”),充分发挥基地安置残疾人生产劳动、辐射带动、帮扶残疾人脱贫致富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桂政办发[2012]1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方案》(桂政办[2012]5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
本办法所称的基地,是指以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强发展能力,增收脱贫,改善生活为宗旨,经自治区残联评估审定的经济载体。
基地建设应通过政府扶持,动员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参与,引导多元化的资金投入,集中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劳动就业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从事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手工业加工等项目。
第三条 基本条件
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基地负责人(责任人),具有独立的经济运营场所,合法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形象和经济效益;
(二)属于当地主导产业或政府支持的项目;
(三)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四)扶持持有本自治区农业户口、符合法定劳动就业年龄,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五)与被扶持对象一次签订二年以上扶持协议,并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劳动示范、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 扶持运营类型和标准
基地的扶持运营类型分为集中劳动型、分散辐射带动型和上述二者兼有型。
(一)集中劳动型基地。基地选择一部分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的岗位,集中安排50名以上残疾人直接在基地从事生产劳动,基地所安排的残疾人月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二)辐射带动型基地。基地通过向残疾人提供种子、种雏、苗木、农药、农肥、技术等扶持,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生产劳动不少于100人,所辐射带动扶持的残疾人年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
(三)上述二者兼有型基地。基地同时兼有集中安排残疾人生产劳动和辐射带动残疾人功能,所安置或扶持的残疾人的劳动待遇(经济收入),分别符合所扶持类型的要求。基地集中安排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1名,按辐射带动2名残疾人计算,经折算后,所辐射带动的残疾人不少于100人。
第五条 建设投入
基地建设投入以自主投入为主、残联扶持补助为辅。
基地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各级残联不得为基地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基地的民事、经济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基地资金补助标准
基地补助资金扶持期为四年,每个基地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80万元。
各地的基地建设数量应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重点扶持1-2个基地。
第七条 申请与审核
(一)符合条件的经济载体如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申报书》(附件1),向所在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
(二)县(市、区)残联于每年3月底前向设区市残联申报下年度基地项目,并经同级财政同意后报设区市残联评估。
(三)设区市残联于每年6月底前向自治区残联申报下年度基地项目,并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申报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评估报告》(附件2)。
第八条 评估与审批
(一)对申请基地的评估于每年4月份由各设区市残联统一组织实施。设区市残联牵头成立基地评估组,评估组由残联、扶贫、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二)评估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申报书》,采取现场考察、市场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三)各设区市残联根据评估组《评估报告》,对通过评估的基地提出扶持意见,上报自治区残联理事会审批。
(四)对于审批确认的基地,自治区残联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申报下拨扶持资金,并加挂统一标识。
第九条 资金拨付
(一)扶持资金按年度拨付。
(二)各县(市、区)残联在收到自治区下拨的扶持资金后,与基地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补助资金使用协议书》(附件4),并在一个月内将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基地。以后每年款项,也应在收到自治区拨付的扶持资金一个月内拨付到位。
第十条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及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附则
(三)扶持期间基地项目如有重大调整,必须按程序重新申报审批。
(一)基地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残联实施管理,基地在项目执行中,如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管理手册》(附件3)。设区市残联(或委托的机构)于次年上半年前对基地进行考核,6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送自治区残联。自治区残联适时对各基地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二)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主要内容为扶持资金管理、帮扶协议履行、扶持对象人数和收入等预期目标的落实与完成情况。
1、扶持对象人数高于原申报人数10%以上,所扶持对象的劳动待遇(经济收入)达到本办法第四条标准的,年度考核为优秀。
2、扶持对象人数不低于申报人数,所扶持对象的劳动待遇(经济收入)达到本办法第四条标准的,年度考核为合格。
3、出现和发生扶持对象人数达不到原申报人数、未按照扶持协议履行义务造成扶持对象利益受到损失、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等情况和问题之一的基地,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奖惩
1、对于扶持期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基地,自治区继续安排下年度扶持资金。
2、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自治区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
3、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自治区停止拨付下一年度扶持资金,并取消基地资格。
(一)补助资金来源为中央、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补助资金;当地政府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补助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等。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开发式扶贫所需的生产资料,包括种苗、小农具、饲料、化学肥料、农药等,免费提供培训、咨询、技术等服务;补贴基地发展生产、扩大就业所需的生产资料;施行基地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补助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自治区残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本办法颁布之前建立的基地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与考核。
(二)各市、县(市、区)残联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管理办法。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残联负责解释。